广东加强低保监管工作:克扣低保者或追究刑责

2013年10月10日00:34  南方日报

  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发出加强低保监管工作相关通知

  涉嫌犯罪骗保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强 实习生/周潺)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审计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文件对低保申请审核、核查公示、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进行规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对建立督查考核、审计监督、社会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并为加强低保监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定期复核低保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通知》指出,要按照国发〔2012〕45号文精神,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包村、挂点干部在村(居)委低保申请受理、核查中的作用。要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定期跟踪、复核已纳入保障范围对象的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予以清退。

  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入户复核一次。市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进行一次抽查。县(市、区)、乡镇(街道)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各地要在村(社区)设立公示栏,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定,对申请对象评议结果、审核结果等在户籍所在地村(社区)进行两次公示;人户分离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村(社区)同时进行两次公示。

  低保工作人员近亲属享低保须备案

  《通知》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明细档案,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部门对备案对象要逐一严格核查。各乡镇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干部变动情况,要在换届和补选工作完成后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省民政部门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工作进行随机抽查。

  各地要及时将全部低保对象的应录信息如实录入低保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定期更新;要建立与本地殡葬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并及时与公安部门比对人口信息,及时更新,防止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死亡但补助仍在发放的情况。

  克扣低保金情节特别恶劣者要追刑责

  据了解,省级民政部门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级以上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民政部门将会同监察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及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提请组织部门纳入考评内容。

  《通知》要求,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克扣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村(居)委工作人员,除退赔最低生活保障金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村民,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克扣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骗保人员,要出台加大查处力度的措施,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标题:粤四部门发文:克扣低保情节严重者追究刑责)

(编辑:SN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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